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周某。2010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周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冯周某在本市上城区望江外来人员公寓103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床边箱子里的联想G455AM3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166元),后销赃。201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金华市婺城区龙威网吧内将被告人冯周某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高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售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小丹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