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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执字第1795号

申请执行人陈武学与被执行人叶晓英、常雪霞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武学要求追加李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武学,常雪霞,叶晓英,李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陈武学,被执行人常雪霞被执行人叶晓英,第三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陈武学申请执行叶晓英、常雪霞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武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李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听证中陈武学自愿撤回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武学撤回追加李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阮 宇代

审判员  姚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