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陈武学,被执行人常雪霞被执行人叶晓英,第三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陈武学申请执行叶晓英、常雪霞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武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李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听证中陈武学自愿撤回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武学撤回追加李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阮 宇代
审判员 姚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