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周化君,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化君与被告刘凤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化君负担。
审 判 长 刘 国
审 判 员 张文月
人民陪审员 李宏香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