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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

张某某与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凌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凌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