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凌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梦雅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凌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