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1667号
原告:周敏杰。
委托代理人:洪新军、沈洁。
被告:胡荣。
原告周敏杰为与被告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俞剑飞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敏杰的委托代理人洪新军、被告胡荣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周敏杰起诉称:2008年9月5日,胡荣向周敏杰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08年10月5日归还并按借款的0.4%计算月利息;如因借款发生纠纷,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由胡荣承担。2009年1月15日,胡荣向周敏杰借款3万元,承诺于2009年1月20日前归还。2009年3月20日,胡荣向周敏杰借款5万元,承诺于2009年9月20日归还并按借款的0.4%计算月利息;如因借款发生纠纷,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由胡荣承担。上述三笔借款均已到期,胡荣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周敏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胡荣归还周敏杰借款18万元;
二、胡荣支付周敏杰借款期间利息1600元(自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0月5日,按本金10万元按月息0.4%计得400元;自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9月20日,按本金5万元按月息0.4%计得1200元);
三、胡荣支付周敏杰逾期还款利息19874元(自2008年10月6日至2010年9月26日,按本金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7.29%计得14400元;自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9月26日,按本金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计得2730元;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6日,按本金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4%计得2744元)及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付款之日止按前述方法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四、胡荣支付周敏杰律师费4000元;
五、胡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周敏杰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
一、胡荣归还周敏杰借款18万元;
二、胡荣支付周敏杰律师费4000元;
三、胡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周敏杰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8年9月5日借条原件一份,2、2009年1月15日借条原件一份,3、2009年3月20日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据1-3共同证明胡荣分三次向周敏杰借款共计18万元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周敏杰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事实。
被告胡荣答辩称,胡荣于2008年3月向周敏杰借款10万元,于2008年9月10日补出10万元的借条。胡荣未借得2009年1月15日借款协议中的3万元和3月20日借条中的5万元借款,该两笔款项均是利息。现胡荣经济困难,无法还款。被告胡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周敏杰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其中2009年1月15日、3月20日的借款没有取得,均是利息。证据4,无异议。本院认证,原告周敏杰提供的证据,被告胡荣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9月5日,胡荣向周敏杰借款10万元并向周敏杰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8年10月5日归还,如发生纠纷,诉讼费、律师费由其承担。2009年1月15日,胡荣向周敏杰借款3万元并与周敏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09年1月20日归还,协议签订同时,胡荣已取得借款。2009年3月20日,胡荣向周敏杰借款5万元并向周敏杰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9月20日归还,如发生纠纷,诉讼费、律师费由其承担。期至,胡荣未能还款。另认定,周敏杰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胡荣向周敏杰借款有借条、借款协议为凭,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胡荣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律师费的民事责任。胡荣关于仅借得10万元,其余款项是利息的抗辩,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周敏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敏杰借款180000元;
二、被告胡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敏杰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胡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俞剑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