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证据不足,需要重新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证据不足,需要重新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