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45号
原告:卢敦明。
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芬,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六区2楼2143号门市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敦明诉被告杨丽芬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敦明撤回对被告杨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