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48号
原告:绍兴县居然春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6215-8)。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丁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杨红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30680)。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珠墅村。
法定代表人:章建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居然春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居然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