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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530号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530号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鹏。

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GXTTYIMAGES,INC.(以下称GXTTY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X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X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X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PX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BU011339,图片内容:齿轮。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X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XTT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GXTTYImages,Inc.与优X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X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JXhnJ.LaphamⅢ向原告出具《确认授权书》,内容为:“本人特此确认GX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X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XTTYImagesChina[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X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X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XTTYImagesChina[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Xotodisc。GXTTYImages,Inc.在其网站(www.GXTTYimages.com)上刊出PX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BU011339,图片内容:齿轮,标题:Close-upofInterlockingGears,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X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XTTYImages,Inc.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为:GXTTY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原告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注册成立,原注册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2009年9月25日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某工业区,其经营范围包括:邦定机、帖片机、电子周边设备的生产、销售;液晶设备、检测设备;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标有“EXmade”的宣传册一本,主要内容为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服务介绍、邦定机设备特点和技术参数、偏光片贴片机设备特点和技术参数等。在该宣传册中“易X制造”部分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BU011339的PXotodisc品牌图片基本一致(截去标有“GXTTYimages”部分)。该宣传册封面及封底均标有“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封底还标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网址、24小时服务热线等信息。另查明:2009年5-6月,原告分别与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10000元及11520元。2010年5月1日,原告与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宣传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X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BU011339的PX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声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XTTY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根据《确认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涉案宣传册的封面及封底均标有被告名称,封底还标有被告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网址等,宣传册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均直接指向被告,被告系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被告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编辑、印制该宣传册,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被告至少系被控侵权宣传册的编辑、印制人之一。原告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

二、被告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深圳市易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占举

代理

审判员  黄燕璇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雪松

书 记 员  贾贞贞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