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201号
原告:代礼伟。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
被告:李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礼伟诉被告李红梅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礼伟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