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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39号

温州市龙湾区第二运输公司与巩俊立、项有迪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巩俊立,温州市龙湾区第二运输公司,项有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俊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龙湾区第二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权。

原审

被告:项有迪。

上诉人巩俊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龙永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登记地是在河南省郸城县,且上诉人在温州也没有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共同被告之一项有迪的住所地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忠秋

审 判 员  李莉红

代理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万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