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1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2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周亚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4月17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不公开审判,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亚娟、被告王某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很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7月28日生一女儿取名王某某,2006年3月2日原、被告补领了结婚证。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因而原、被告婚后生活一直不美满,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原告更对这段婚姻丧失信心,至今,原、被告双方已分居数年,女儿也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星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王星星抚育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200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为了改变来家里的经济状况,原告在国外打工三年,被告在家照顾孩子,在此期间原、被告感情都很好。被告虽因一时之错被判刑入狱,但原告在2010年4月探视被告时还鼓励被告好好表现,这样更使被告自责不已,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加之双方的孩子还未成年,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当庭出示了原、被告结婚证书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被告当庭未出示证据。因原告所出示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7月28日生一女孩王某某,2006年3月2日原、被告补领了结婚证。2009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刑三年。另查,原、被告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原、被告已互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且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被限制人身自由,故原、被告所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育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因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故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目前无法查明夫妻共同存款本案不予涉及,原、被告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某抚育费100元。(至王星星18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告王恒所有,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原告赵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