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86号
原告:嘉兴市越晨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32770)。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杨溪村。
法定代表人:莫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增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552441)。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万商路港越新都4楼4021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越晨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增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增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越晨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增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0元,合计1,184元,由原告嘉兴市越晨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绍商初字第1386号
原告:嘉兴市越晨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32770)。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杨溪村。
法定代表人:莫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增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552441)。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万商路港越新都4楼4021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增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黄茂树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