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唐友林
被执行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友林与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0)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唐友林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友林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