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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467号

嘉兴市嘉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聚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嘉房房地产有限公司,嘉兴市聚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嘉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平。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聚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俐。

上诉人嘉兴市嘉房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嘉房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