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秦立祥。
委托代理人:凌建华。
被告:熊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祥与被告熊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秦立祥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立祥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秦立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大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