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
负责人:肖邴,职务:行长。
被告:张彬,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宋克亮,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李卫平,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鱼台县。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鱼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克亮、李卫平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光海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