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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商初字第14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张彬、宋克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张彬,宋克亮,李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

负责人:肖邴,职务:行长。

被告:张彬,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宋克亮,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李卫平,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鱼台县。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鱼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克亮、李卫平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光海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