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讼代表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庆前。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周崇成。被告林光兴。被告林存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林光兴、林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圣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赵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