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林光兴、林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林光兴,林存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讼代表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庆前。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周崇成。被告林光兴。被告林存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林光兴、林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圣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赵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