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瑞安市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瑞华。被告浙江方圆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浙江方园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尚在协商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建筑装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瑞安市建筑装潢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