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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196号

宫亮亮与西安市出租车公司、刘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宫亮亮,西安市出租车公司,刘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96号

原告:宫亮亮。

法定代理人:刘彩玲,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西安市出租车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任和平,总经理。

被告:刘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亮亮与被告西安市出租车公司、刘永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亮亮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亮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亮亮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