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1196号
原告:宫亮亮。
法定代理人:刘彩玲,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西安市出租车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任和平,总经理。
被告:刘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亮亮与被告西安市出租车公司、刘永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亮亮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亮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亮亮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