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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129号

蔡金香与黄国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蔡金香,黄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蔡金香,农民。

被告:黄国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香与被告黄国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金香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蔡金香承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