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新世纪皮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良。
上诉人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县三牛皮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