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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保字第21号

陈凤超与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凤超,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保字第21号

申请人:陈凤超(),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凤阳县。

被

申请人: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桥头上街。

申请人陈凤超与被申请人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凤超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学  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赛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