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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40号

王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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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承诺几天后偿还,并出具借条二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了事实,即被告多次向原告经营的金德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汽车,时间长达一年,2009年10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租金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同时,原告变更了请求,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另外租金欠款放弃请求,要求另行主张解决。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黄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述证据经庭审出示,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异议和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该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明2009年9月6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贰万元,借款人黄某某,2009年9月6日,十天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6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十天偿还。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催讨,被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与原告王某某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王某某已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黄某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黄某某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云县

代理

审判员  李正中

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蔡耀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