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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476号

仁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仁某,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仁某,又名任秀英。被告王某甲,系原告之子。被告王某乙,系原告之女。

原告仁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现已年老,生活困难,被告王某甲不管其生活,现诉请:1.要求被告王某甲每月给付其赡养费300元;2.要求被告王某甲返还其土地征用补偿款48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因家务琐事与家庭成员关系不睦,已在外打工生活二十多年未在家居住。现原告诉请土地征用补偿款4800元,该款是多年前组上多次分配的;原告要求其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因其子女现上学,其也经济困难,无力给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拒绝。被告王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仁某与丈夫王应西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王某甲,长女王某乙,次子已去世。仁某早年与其夫离婚后独自在外打工生活至今。2009年6月,仁某因胳膊摔伤回家与被告王某甲生活。2010年清明节前后,原告和被告王某甲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又外出生活至今。2010年9月15日,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其女儿王某乙给付赡养费及承担赡养义务。并坚持要求被告王某甲给付赡养费及征地补偿款;被告王某甲坚持其辩称意见。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老,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其要求被告王某甲给付赡养费一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给付数额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对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王某乙给付赡养费一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原告诉请被告王某甲返还土地征用补偿款4800元一节,因与本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私下协商或原告另案起诉。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每月给付原告仁某赡养费120元(从2010年11月起给付,每月10日以前付清当月赡养费)。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王某甲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