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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71号

上诉人彭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上诉人王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彭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律师费的上诉请求。王某某在仲裁答辩状中承认其曾聘请彭某某担任其所开办商户兼职技术员兼业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900元,2009年10月16日辞职。王某某在二审调查时主张其与彭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合作关系,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王某某还主张彭某某在其他商户兼职,双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但其仲裁答辩状及上诉状显示其聘请彭某某时是清楚其兼职情况的,其亦未举证证明彭某某兼职妨碍了本职工作,故不能推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综合以上情况,应认定王某某与彭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某主张彭某某2009年10月才到其商户工作,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采信彭某某主张的入职时间并无不当。王某某未与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彭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支付彭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按照彭某某胜诉比例判决王某某支付彭某某律师费并无不当,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彭某某要求判决王某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因彭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王某某违法将其辞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彭某某发给王某某的短信内容亦可推断彭某某系因工作失职而辞职,据此,对其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彭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双休日存在加班的情况,其发给王某某的短信内容也说明其离职时并没有提及休息日存在加班或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故本院认定彭某某要求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同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与彭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与彭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万  阳

审 判 员 许  炎  兴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