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61号
原告:路学文。
委托代理人:赵真。
被告:绍兴永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萍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罗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文诉被告绍兴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路学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