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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042号

赵加香与丁文武、陶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加香,丁文武,陶信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赵加香,女,住马鞍山市。被告丁文武,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陶信龙,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香诉被告丁文武陶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香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加香承担。

审判员 钱 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