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赵加香,女,住马鞍山市。被告丁文武,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陶信龙,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香诉被告丁文武陶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香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加香承担。
审判员 钱 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