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科。
委托代理人:王天继。
委托代理人:马卫军。
被告:宝鸡市扬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美伦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
被告:宝鸡市宁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宝鸡市扬中电器有限公司、宝鸡市宁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刘鸣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