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永耀,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荣玉,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永耀、涂荣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支付赔偿款19289.09元及利息、诉讼费235元、执行费26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熊永耀、涂荣玉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