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94号申请人孙伟强申请执行李靖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4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靖下落不明,长期不在家,此案目前无法执行,且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99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