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0994号

孙伟强与李靖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994号申请人孙伟强申请执行李靖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4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靖下落不明,长期不在家,此案目前无法执行,且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99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尚军

审判员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