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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法委执字第4号

姜丽与王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丽,王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法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86年4月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天民,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姜丽申请执行王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天民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1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刘来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