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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743号

方美珍与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美珍,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方美珍,女,1971年11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方美珍与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陆建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据查被执行人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强从客户处收取公司货款后,以他们名义在余姚、宁波、上海、杭州等地购买房产。现上述房产能否处置尚定论。目前被执行人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美珍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陆琼塑料有限公司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美珍借款407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