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以被上诉人已将房屋修复,本案继续审理已不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云西
代理
审判员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马小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