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巫振鸿。
委托代理人:温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琼。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士多(香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潘实践。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春秋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实践。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实践。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锡青。上诉人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FUBONCREDIT(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吉士多(香港)有限公司[GREYSTAR(HONGKONG)CO.LIMITED]、宁海县春秋针织有限公司、潘实践、邬锡青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邦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以“申请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富邦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富邦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30元,减半收取19515元,由上诉人富邦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东
代理
审判员 裘剑锋
代理
审判员 张碧青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