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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964号

张余焕与陈木国、尤增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木国,张余焕,尤增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木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余焕。

原审

被告:尤增宽。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木国与被上诉人张余焕、原审被告尤增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木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叶雅丽

审 判 员  陈久松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