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王菊梅。被执行人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殷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腾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腾麟,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被执行人党缨,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任公司原股东,系腾麟之妻。被执行人殷治,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殷国,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殷治之弟。被执行人李源,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菊梅与陕西山水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菊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但在评估过程中,被查封产在权属上存在事实争议,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情况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1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王菊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15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进民
审判员 马 生
审判员 孟安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