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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10号

陈光慧与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陈光慧,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余建光,李海武,李永娒,余晓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10号

原告:陈光慧。

委托代理人:林德洧。

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光。

第三人:余建光。

第三人:李海武。

第三人:李永娒。

第三人:余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慧与被告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建光、李海武、李永娒、余晓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光慧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