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建民。被申请人李备战。被申请人王娟梅。2010年9月18日21时20分许,被申请人李备战驾驶陕AWK7**号一汽佳星牌小轿车沿大学路由东向西行驶将申请人李建民撞伤。2010年10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0)第4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备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建民无责任。现申请人李建民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备战驾驶的王娟梅所有的陕AWK7**号小轿车予以扣押,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5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民申请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备战驾驶的王娟梅所有的陕AWK7**号一汽佳星牌小轿车予以扣押,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毕山祥
审判员 王平利
审判员 薛仓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