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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保字第6号

李建民与李备战、王娟梅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民,李备战,王娟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建民。被申请人李备战。被申请人王娟梅。2010年9月18日21时20分许,被申请人李备战驾驶陕AWK7**号一汽佳星牌小轿车沿大学路由东向西行驶将申请人李建民撞伤。2010年10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0)第4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备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建民无责任。现申请人李建民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备战驾驶的王娟梅所有的陕AWK7**号小轿车予以扣押,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5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民申请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备战驾驶的王娟梅所有的陕AWK7**号一汽佳星牌小轿车予以扣押,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毕山祥

审判员  王平利

审判员  薛仓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