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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963号

罗新华与绍兴洪鑫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新华,绍兴洪鑫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63号

原告:罗新华。

被告:绍兴洪鑫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永良。本院受理原告罗新华诉被告绍兴洪鑫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华撤回对被告绍兴洪鑫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