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钟某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徐某,并向徐谎称自己是浙江中富建设集团的项目经理,名叫钟卫生,可以给被害人徐某介绍装潢工程。2010年3月18日至8月5日,被告人钟某以介绍工程需支付“好处费”、借款购买电脑以及支付开票费用等理由,先后3次骗得被害人徐某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300元,用于日常消费等。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钟某在浙江省上虞市汤浦镇一饭店,以通过“陈经理”给被害人徐某介绍工程需要向“陈经理”支付“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6000元。2、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钟某向被害人徐某谎称工程的事情一定会弄好,并以借款购买电脑为由,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亚都大酒店附近的农村合作银行,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5000元。3、2010年8月5日,被告人钟某以工程介绍未成,要退还被害人徐某款项为由,将徐骗至上虞,又以借款支付开票费为名,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00元。2010年8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芳芳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信芳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裘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