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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671号

王某、马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马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王某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马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马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