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雷。委托代理人徐佩素。委托代理人胡秀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瑛。委托代理人王建敏。
上诉人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肖俭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詹旭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