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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470号

楼志成与楼建忠、楼献科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楼建忠,楼献科,楼鑫洋,钱桂仙,楼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建忠。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献科。上诉人(原审被告)楼鑫洋。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桂仙。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招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志成。

上诉人楼建忠、楼献科、楼鑫洋、钱桂仙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建忠、楼献科、楼鑫洋、钱桂仙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楼建忠、楼献科、楼鑫洋、钱桂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建忠、楼献科、楼鑫洋、钱桂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楼建忠、楼献科、楼鑫洋、钱桂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杜月婷

代理

审判员  徐 晋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温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