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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

胡辉与吴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辉,吴厚义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

原告:胡辉。

委托代理人:王燕桦。

委托代理人:陈蓝蓝。

被告:吴厚义。本院2010年4月12日对原告胡辉诉被告吴厚义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该裁定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因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代理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