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
原告:胡辉。
委托代理人:王燕桦。
委托代理人:陈蓝蓝。
被告:吴厚义。本院2010年4月12日对原告胡辉诉被告吴厚义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该裁定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吴厚义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因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代理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