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57号
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967-6)。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精工大厦*幢*号楼。
法定代表人:牟洪全。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
被告:吴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