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9号
原告:严剑强。
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雅军。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剑强与被告范雅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剑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 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