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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9号

严剑强与范雅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严剑强,范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629号

原告:严剑强。

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雅军。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剑强与被告范雅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剑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玲莉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 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