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宁余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五一。被告何松义。被告阮爱林。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余陈与被告何松义、阮爱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余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7元,由原告宁余陈负担。
审 判 员 黄其宁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