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灵萨电子安防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文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荣兴。
上诉人温州灵萨电子安防产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荣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洞头县人民法院(2010)温洞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灵萨电子安防产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灵萨电子安防产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陈久松
审 判 员 叶雅丽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