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280号原告张昌利被告安徽省灵运集团朝阳运输公司被告胡居存被告张刘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利诉被告安徽省灵运集团朝阳运输公司、胡居存、张刘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昌利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